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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被盗,受害人能报案吗? - 知乎

虚拟货币被盗,受害人能报案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虚拟货币被盗,受害人能报案吗?刘正要律师​律师执业证持证人从去年到今年,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件越来越多,被骗的也不少,很多受害人找到我们团队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们挽回损失,甚至有客户直接问刘律师能不能黑进对方钱包把币拿回来。基于此,刘律师写这篇小文,聊聊虚拟货币被盗后,向公安报案的正确姿势。一、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性质虚拟货币法律定性如何,决定了司法机关对待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态度。虽然不同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的看法有所差异,但是当下的司法实务、理论界基本能达成共识的是:无论是传统以游戏币、QQ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还是当下更多人理解中的以比特币、泰达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想要获得这些虚拟货币都是有成本付出的——要么是花钱或其他财物购买、置换,要么是耗费一定资源获得,如电力、算力等。这些包含经济成本的虚拟货币也实实在在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流通性,大众(至少是一部分大众)也认可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即达成了共识。当然,对于一些比较小众、共识度不高的虚拟货币很难会被认定为具有财产价值。在刑事法律上,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要探究行为背后的刑事违法性大小,比如商事法律上认可的复杂股权安排,到了刑事法律上可能毫无屏障作用,背后的老板可能从表面上看与公司毫无关联,但是只要他能实际控制公司、员工,他就是刑事法律上的管理者、领导者。对虚拟货币的认识也是看其背后的实质,刑法上的财物可以理解成财产和物品,除了有形、占有物理空间的物品外,财产、财产性利益都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虚拟货币作为典型的财产性利益,当然归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尤其是自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将虚拟货币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10余年来该定性未被改变,既然是商品,当然具有财产属性。二、虚拟货币被盗的刑事立案、审判标准确定了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后,无论是盗取别人的QQ币还是比特币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话,公安机关是应当进行刑事立案的。根据现在的规定,盗窃的数额一旦超过3千元(全国各省标准不一,部分地区可能更低),公安机关是应当立案的。如果行为人的盗窃金额超过50万元,按照定罪量刑标准是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而50万人民币的标准在虚拟货币类案件中是很容易达到的。实践中,虚拟货币被盗类刑事案件审判与传统盗窃罪并不相同。以罗某某盗窃案为例((2020)沪0106刑初551号),罗某某非法侵入上海A公司的服务器,从中盗取189万余枚USDT(市值1200余万元),之后罗某某将USDT兑换成以太坊(ETH)和比特币(BTC),并将部分以太坊卖出,获利90万余元。后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将罗某某抓获归案。最终法院认定罗某某构成侵入A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秘密窃取USDT189万余枚,非法获利90余万元。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最终按照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罗某某最终获刑12年。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盗窃虚拟货币案件中,计算机类犯罪(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适用问题;二是盗窃罪中涉案金额的确定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虚拟货币常见的存储方式包括冷钱包、热钱包甚至直接存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行为人通过侵入受害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了系统内的数据,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十分广义的概念,只要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即可。无论是冷钱包、热钱包还是虚拟货币交易所,其包含的数据处理系统当然属于我国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外,如果行为人通过侵入并获取数据的行为获利超过5千元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就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标准是前述5倍以上时(2.5万元、5万元),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第二个问题,盗窃虚拟货币构成盗窃罪争议不大,但是盗窃的金额应该如何计算:是盗窃时虚拟货币的市值?还是行为人把虚拟货币盗窃后变现的金额?还是受害人最初购买虚拟货币花费的成本金额?我们看到上海二中院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窃得虚拟货币后变现的金额。该法院的主要考量是,如果按照受害人最初购买虚拟货币花费的金额来认定盗窃罪的涉案金额时,等于法院变相承认了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关系,而当下我国是禁止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的;如果按照盗窃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计算,一是市场价值的参考标准无法确定(是以一家境外交易所,还是多家交易所;是以案发当天的价格,还是包含案发时间在内某一时间段的平均价格等等),二是通过市场价值计算虚拟货币价格也涉及到将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问题。最终法院选择,以罗某某变现的ETH共计获利90余万元来确定其盗窃金额,相较于罗某某盗窃的全部虚拟货币市值(1200余万元),涉案金额下降了很多,不过因为仍然超过了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50万元,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罗某某获刑12年有期徒刑。但是,我们假设一个情形:罗某某盗取了虚拟货币后不进行任何的变现操作,那按照上海二中院的标准是不构成盗窃罪的,只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三、受害人报案指南对于受害人来说,如何进行正确的报案至关重要。实践中,很多受害人虚拟货币被盗后第一时间找到公安,无论是派出所还是刑侦(甚至有些人会去找经侦、治安)都会比较谨慎地选择是否受理,立案就更难了。有些公安机关干脆就以虚拟货币不受国家保护为由,拒绝受理相关案件。其实这背后是原因也很简单,要么就是损失金额太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要么就是侦破难度过大,影响公安考核;还有就是确实有部分公安机关对虚拟货币的认识不全面,往往采取有色眼镜看待。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来说,很难帮助受害人直接挽回损失(由当事人咨询刘律师能不能黑进对方钱包帮他把币拿回来),但是帮助当事人合法维权,通过刑事报案、民事诉讼等途径挽回损失还是没问题的,通过刘律师经验总结,受害人在自己虚拟货币被盗后,及时采取以下动作,将来还是有可能追回损失的:(一)有无将助记词、钱包密码等敏感信息透漏给他人。如果有,及时固定这个人的身份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微信号码、银行号码、境外软件的账户信息等。(二)是否点击了陌生链接。如果有把链接发布者的信息、操作过程、聊天信息、转账过程涉及的各类账户信息等及时固定。(三)金额较大的(如超过100万以上),建议委托专业科技公司/安全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链上资产转移、追踪分析,对上述(一)、(二)中相关账户的真实信息进行核实,对被盗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说明;涉及被盗虚拟货币变现的,第三方机构还可以追溯变现操作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关地址,背后的账户信息等内容。(四)受害人合法拥有虚拟货币的证据,如购买记录,钱包明细等等。以上操作可以自助进行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尽可能全面拿到上述证据材料后,再根据刑事报案的材料要求去准备报案材料,被公安受理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同时也有利于公安立案后及时推进案子进展,毕竟受害人已经帮公安做了很多工作,这样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发布于 2024-01-22 21:01・IP 属地上海虚拟货币USDT盗usdt​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虚拟货币被骗可以报警吗?报警有用吗?谢谢? - 知乎

虚拟货币被骗可以报警吗?报警有用吗?谢谢?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比特币 (Bitcoin)虚拟货币被骗可以报警吗?报警有用吗?谢谢?关注者26被浏览86,303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2 个回答默认排序灰产圈​​山东道格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关注主持人:近年,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本期节目,我们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伟权律师向大家介绍虚拟货币金融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律师,您好。余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主持人:自比特币诞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货币,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律师能为我们介绍一下目前我国以虚拟货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大概情况吗?律师:好的,就我们查阅到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内以虚拟货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由2001年的2件到2019年1065件。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 从案由分类情况来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案件,占所有案件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刑事,行政。主持人:律师能跟我们分享虚拟货币的相关案例吗?律师:好的,我们搜索了虚拟货币有关的案例了解到,针对原告因虚拟货币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案例,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关法院均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虚拟货币,故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故对于上述原告的诉请均不予支持。主持人:看到以虚拟货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例数据如此庞大,而且对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律师,您能介绍一下虚拟货币是什么?让我们有效辨识虚拟货币吗?律师:好的,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主持人:虚拟货币是货币吗?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律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主持人:为了让我们更深入的了解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有哪些特征呢?律师:虚拟货币有以下几个特征:1.由某个网络社区发行和管理,不受监管或很少受到监管,特别是不受或较少受到中央银行的监管;2.以数字形式存在;3.网络社区建立了内部支付系统;4.被网络社区的成员普遍接受和使用;(能用作一般等价物)5.可以用来购买网络社区中的数据商品或实物商品;(拥有交易媒介的功能)6.可以为数据商品或实物商品标价。(拥有计价功能)主持人: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货币,那虚拟货币有哪些种类呢?律师:虚拟货币一般而言,分为三大种类,即游戏币、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游戏币是指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是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这一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不存在兑换关系,只能够在网络社区中获得和使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这一些虚拟货币能与法定货币相互兑换,还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主持人:好的,通过律师的介绍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了虚拟货币的特征、种类等内容,那么虚拟货币会给我们带来哪些风险呢?律师: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由于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区块链技术的无序发展、不同国家监管安排差异等因素,使得虚拟货币存在着被滥用于主要从事以下犯罪活动的风险 :洗钱风险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交易不可撤销等特点,一直是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可能利用不同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差异,通过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然后进行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转换,继而在不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进行货币转移,最后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通过混合使用虚拟货币洗钱和其他洗钱手段,达到转换、转移犯罪资产,实现表面合法化的目的。恐怖融资风险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兼具支付工具和价值存储工具的属性,这使得恐怖分子可能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资金的筹集、转移、储存和使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发布的报告显示,执法人员已发现个别恐怖活动组织所属网站呼吁同情者和支持者利用比特币进行捐款,有的极端主义者还在互联网上商量如何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武器,并对不太了解虚拟货币的其他极端主义者进行技术培训。逃税风险国际社会在对缺乏集中式管理机构或中介机构的虚拟货币予以有效的税收监管以及在适当保护公民隐私与有效防范逃税之间保持平衡等方面,均面临较大的技术难度。虚拟货币由于其自身特点,很容易沦为犯罪分子跨境转移资产、逃避政府税收监管的支付工具与价值存储载体。尽管目前已披露的利用虚拟货币逃税的案例鲜见于媒体,但是逃税与洗钱一直是国际社会较为关注的虚拟货币风险。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风险犯罪分子可能将虚拟货币作为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的支付工具,以投资发行虚拟货币、开发比特币底层技术应用、利用虚拟货币“搬砖”套利等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据不完全统计,自 2016 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传销诈骗案件多达 180 件,涉案总金额高达上千亿元人民币。有的不法分子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 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盗窃风险虚拟货币的产生、交易、储存均要通过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商、虚拟钱包提供商为虚拟货币所有者提供交易账户。在服务过程中,虚拟货币交易商与虚拟钱包提供商可能监守自盗,窃取客户的虚拟货币,黑客也可能侵入客户账户并窃取虚拟货币。敲诈勒索风险尽管虚拟货币尚未被大多数国家界定为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商品,但是其使用范围日益广泛,加之转移具有匿名性特点,使得虚拟货币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从事敲诈勒索的重要目标。主持人:原来虚拟货币会带来这么多的风险啊,那么针对这些风险,我们要怎么防范呢?律师:为了防控虚拟货币犯罪风险、维护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我建议 :加深对虚拟货币本质属性的认识  国内迄今为止尚未对虚拟货币做出明确界定,不少人仍对虚拟货币存在错误认识,或者认识不够。2013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去中心化)、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跨国性)、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尽管被称为“货币”,但是由于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因此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可以作为虚拟商品在互联网上买卖。可见,《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尽管没有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做出明确界定,但是对比特币的属性和特征进行了概括。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次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明确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发布于 2021-01-30 15:39​赞同 1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主任看市场​ 关注 先说结论:可以报警,必须报警,但效果不佳。 目前,虚拟币市场仍是初级放任发展的阶段,没有机构约束,没有法律约束。所以,投资者必须警惕以“思慕”为托辞的非法集资,以及空气币。 说到空气币,昨晚央视财经再一次对虚拟货币进行报道,第一点提到数字货币是泡沫!提醒大家注意风险!但是呢,这个社会有泡沫才能赚钱,如果没有泡沫是赚不到钱的。大家知道房地产市场泡沫有多大吗?仅上海地区房地产全部市值加在一起400多万个亿。如果房价不疯长,只是遵循一个合理价格的话,每年涨一千块两千块,你是赚不到钱的。一只股票如果不狂涨,你也是赚不了钱。对投资者来说,是喜欢泡沫的,市场有泡沫才有钱赚。其实只要有金融的市场就会有泡沫。而数字货币的泡沫更大一点,风险会更大一点,但是风险和预期收益永远是如影随形的。风险大才会有回报大!所以数字货币的市场更加要理性认识,谨慎投资!第二点提到空气币和站台。空气币无疑被打击的对象,这也是我一直给大家强调的,在数字货币二级市场,永远做一个合格的价值投资者!还有就是被站台的李笑来,以上的消息对我们来说,短期来看是利空,导致比特币出现了震荡回落,绝大多数币出现了下跌,长期来看实为利好消息,因为空气币的资金全部出逃,只能涌向真正在做项目的虚拟币。发布于 2018-05-22 14:39​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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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很大!5000万元虚拟货币被盗,法院这样判

争议很大!5000万元虚拟货币被盗,法院这样判

2022年05月11日 22:18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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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丨朱英子

  编 辑丨曾芳

  5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份刑事诉讼案件判决文书,案涉价值5000万元的虚拟货币被盗,包括泰达币、以太币、比特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否定了辩护人提出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支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朝阳检察院”)的指控,裁定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上是有分歧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窃取比特币类案件目前大量存在,从刑事判决情况看,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是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类似。

  盗窃者入侵平台系统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年初,而立之年的凌月生(化名)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某暂住地处于无业状态,小学文化的他想着通过手机“薅羊毛”,便在百度上搜索如何破解网络请求包和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教学。

  之后,凌月生发现了一个篡改网络请求包内数据的办法,还将这个办法告诉了同住的老乡凌士山(化名),凌士山也是小学文化。从那时起,两人就一直尝试入侵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服务维护的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

  “我用鼠标抓页面上的数据,点来点去,最后就找到漏洞了。”凌士山供述称。2020年10月份,凌士山在使用凌月生账号时发现了该系统的划转漏洞,通过一个抓包软件在该平台上抓取数据,然后手动将抓取的数据开头添加“-”号发送至平台,就可以看到自己在平台的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增加。

  据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报案材料、系统后台日志显示,2019年10月16日,凌月生在上述平台注册账号尝试攻击其维护的系统,持续至2020年10月15日凌晨4点成功侵入该系统。后注册凌士山实名账户成功侵入该系统,又陆续注册了17个实名账户通过这两人的设备轮流登陆对系统漏洞进行攻击,成功后提现。

  仅16日凌晨2点到5点15分期间,两人总计盗取泰达币62万个,以太币12687.9956个、比特币149.99627927个。凌月生将盗取的虚拟币的私钥放在一部金色苹果手机里面,存在其堂妹暂住地保险柜内,此外两人总计变现了约2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宝马车等支出。

  据上述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证言,16日早上9点,公司平台维护人员才发现其所服务的平台发生异常大额提现情况,当时泰达币的售价大概每个6.7元人民币,以太坊售价大概每个2500元人民币,比特币售价大概每个7.9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受XX Global XX Ltd.委托对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研发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依据我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此次系统入侵事件,我公司按照协议需赔付对方公司人民币5025.97万元。”

  发现该漏洞后,信息技术公司对该漏洞进行了检修,之后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司日志,锁定了凌月生和凌士山。田某还称,为修复系统漏洞,公司还聘请了第三方对系统进行安全修复,花费20万元。

  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凌月生和凌士山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数据还是财产?量刑何解?

  2021年5月6日,朝阳检察院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凌月生、凌士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但是,被告人凌月生及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罪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涉案交易平台系境外违规平台,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且指控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朝阳法院表示,根据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等规定,案涉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

  “但上述规定未对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朝阳法院在认为部分如此表述。

  法院还指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为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侵入并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行为和盗取虚拟货币后进行变卖获利的结果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涉及对其手段行为的评价,并未对犯罪行为进行完整评价,故不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其次,对于辩护人提到的“指控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一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的总体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认定,故本案不以5000余万的平台交易价值来认定二人的犯罪数额。

  法院进一步指出,但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后变卖获利200余万元是客观和现实的,基于事实和法律,本案以销赃数额作为对被告定罪量刑的基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扬对此分析称,法院最终以被告变现金额认定为盗窃的犯罪所得,以此来量刑是比较妥当的,但对于一些没有变现的盗币案,或者说获利后又经过反复交易的,在最初数额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属于违规平台,与该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属于两个范畴的问题。且对于涉案平台属于违规应关停平台的意见,辩方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即便是非法占有的财产,在经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之前,该占有亦是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故涉案平台的法律属性,不影响对被告人行为的定型。”裁判书中如此载明。

  最终,法院分别判决被告凌月生和凌士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结合近期北京市仲裁委的一次涉比特币民事裁决以及近期的涉币判例可以发现,北京地区的法院普遍支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审判思路,但裁判规则亦有所变化。

  裁判规则的变化

  “关于盗窃虚拟数字货币的案件,北京地区的裁判规则在各个时间段是不太相同的,大致可分为三大阶段。”刘扬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道。

  第一阶段是2017年9月4日之前,相关案件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第二阶段是2017年9月4日至2021年期间,以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开始。

  刘扬提到,上述公告中明确“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而盗窃罪是财产类犯罪,通常需要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部门囿于该公告的影响,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报告,盗币案件的处理一时间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但这类行为又是侵犯刑法法益的行为必须要打击,因此便从虚拟货币的数据属性切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科技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被告在担任比特大陆运维开发工程师期间,转移了公司100个比特币至自己的电子钱包里。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指控罪名成立。

  刘扬称,该案件为全国司法机关在上述公告发布后如何打击盗币案件开拓了思路,也是全国第一起被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盗币案件。

  第三阶段是2021年之后,两种罪名的认定均有“支持者”,各地审判亦现分歧。2021年以来,随着比特币的价格一路走高,更多人加入到炒币大军中,该领域违法行为日渐高发。

  “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内心也悄然发生了变化,比如以前,内心认为数字货币一文不值,但现在,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内心都知道虚拟数字货币就是真金白银。”刘扬向记者提到,部分司法人员会认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

  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强了对虚拟数字货币刑事犯罪的研究。

  2021年5月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李慧在《中国检察官》杂志撰文称,“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认定计算机相关犯罪将导致量刑畸轻,是否具有惩治意义也需要进一步考究。而对于涉及侵财类犯罪的刑法理论,也尚需要在虚拟货币的背景下进一步加以变通和扩充。”

  反对者亦有之。在2021年7月份召开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提出,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置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到最前面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秉持谦抑立场。”喻海松如此认为。

  “导致这一结果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监管政策暧昧。”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海伟在2021年6月份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将 “盗窃” 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进路更像是回避讨论比特币财产属性问题的权宜之计,而直接将“盗窃”比特币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做法,则不可避免需要面对来自于刑事政策角度与可行性的质疑,两种进路均难言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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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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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 虚拟货币 法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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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货币行为的法律定性-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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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学 > 案例点评

盗窃虚拟货币行为的法律定性

2022-06-23 11:03: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平书通

   【案情】  2018年,被告人李某军到匿名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在技术部主要负责区块链业务对接和交易平台开发,从公司一个叫“唐轩”的安全员处获取了黑客入侵工具“菜刀”的使用总结笔记,该笔记提及了植入木马的操作方式。被告人李某军还自己编写程序,将零散以太币归总为某几个账号的自动化程序使用教程和程序的具体内容,李某军将该程序命名为“ETH.rar”和“ETH归集教程.docx”存在电脑D盘中。  被告人李某军掌握该技术后,利用客户缪某某向其开放服务器维护权限之机,在缪某某的数据库中植入了“lastWinner user.mdf”等相关数据库文件,再利用服务器的特殊授权,先后520余次从被害人缪某某手机应用“imToken”App的电子钱包中转走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被告人李某军将该383.6722个以太币通过自己创建的电子钱包流转兑换成109458个泰达币。  北京派盾信安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出具的《缪某某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虚拟货币追踪报告显示,被告人李某军陆续将384个以太币转入收款钱包时的价值约为43万元人民币。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军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实质上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的属性,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更为适宜,被告人李某军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太币等网络虚拟货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被告人主观目的也不是为了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而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择一重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虚拟货币能够表征刑法中的财产法益  虚拟货币具有交换价值。虚拟货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购买虚拟物品,甚至与现实商品、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虚拟货币自身具有的交换价值已为市场广泛认可。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是基于虚拟货币在市场上具有交换价值,而非想要获取虚拟货币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磁代码、数据。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获国家承认。2013年12月,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比特币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首次承认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2021年5月公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再次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此后人民银行等部门还明确虚拟货币可以被投资、交易。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虚拟货币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即认可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作为商品或投资对象的财产属性。因此,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也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作为贸易投资的对象,具有财产属性。  二、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价值不影响其财产属性  《比特币通知》《公告》及《虚拟货币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否定了虚拟货币存在货币属性,但并不影响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理由如下:  1.《比特币通知》和《虚拟货币通知》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并不等同于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实际上,如前文所述,《比特币通知》《公告》和《虚拟货币通知》在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的同时认可了其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在市场流通或用于投资交易活动的价值。  2.法律限制不会影响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只是受到法律限制,但并非完全禁止。而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但实际上具有使用、交换价值的违禁品,刑法也并不因禁止性规定而否定其财产属性,如毒品不具有货币和商品属性,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指出,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三、盗窃虚拟货币侵犯数个法益应择一重处  对以电子代码、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客体为犯罪对象的,可能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相应的其他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将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账号密码等电子身份认证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因而非法获取相关身份认证信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与身份认证信息相同的是,虚拟货币也同时表征着两个法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秩序和财产法益,因此非法盗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既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应当择一重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货币价值43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显著重于其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故应认定被告人李某军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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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骗局为什么想立案这么困难? - 知乎

数字货币骗局为什么想立案这么困难?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法律诈骗法律服务数字货币数字货币骗局为什么想立案这么困难?如题,通过某炒股投资群,群里老师推荐下参加了虚拟货币,投了十万左右,现在平台网站关闭了,群解散了,人也联系不上,钱提不出来。 去派出所报警,民警说我们…显示全部 ​关注者9被浏览7,125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1​添加评论​分享​4 个回答默认排序量化机器人苏闻衫币圈外汇量化机器人、FIL联合存储。团队代理oem​ 关注这样的情况我已经碰到好多好多都不知道怎么说了基本在回答关于数字货币的问题都会顺带提一下不要太过于相信所谓的分析师,不要去小平台玩,也不要去玩山寨币等等数字货币这块因为它的特点去中心化,很难找到犯罪者,而且相关的正规监管可以说几乎几乎没有,所以这一类的骗局很多,而且很难追查,割韭菜也快,这也是那些人喜欢币圈的原因之一。很多地方一直说要打压数字货币也是因为这个,还有一点就是洗钱这样追回来的可能性很小很小,找我了解过的那些朋友还没有一个追回的想要去交易数字货币,那么主流交易所、主流币这两点首先得先确定了,最起码资金会安全很多很多。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非常感谢你的【点赞+关注】 @比特币苏闻衫 ——————————我是苏闻衫,专注数字货币量化交易,如果你对数字货币也感兴趣,欢迎一起交流~发布于 2020-06-06 14:33​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江苏刘律师​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注现在这种案件很多,办案民警人少事多,并且办案经费少,所以想解决比较困难,即使立案也不一定能追回损失,如果报案他不立案,你可以让他出具不立案的通知书,你拿着通知书可以去他的上级公安局或者同级别的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监督。如果你有诈骗者的姓名、住址信息以及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打款记录,可以去法院起诉。编辑于 2020-06-06 09:05​赞同​​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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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被盗币或者u被骗了能不能立案?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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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 | 当心!骗子盯上虚拟币买家!警察教你如何避坑!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当心!骗子盯上虚拟币买家!警察教你如何避坑!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防骗 | 当心!骗子盯上虚拟币买家!警察教你如何避坑!2021-12-09 16:5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以太币、泰特币、瑞波币、火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隐形金条、质数币……这些名字奇特的“钱币”其实都是虚拟货币近年来围绕虚拟货币的投资理财热度不减然而❗️❗️在国内买卖虚拟货币是不被允许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今年9月,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国内对虚拟货币实施监管的政策,各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于9月份陆续开始停止交易平台新用户注册,并对大陆用户的资产进行清退,清退截止时间为12月底。谁知!骗子竟利用该时机冒充虚拟币平台客服以“将无法使用平台虚拟货币”为由进行诈骗“火币平台客服”来电骗走市民虚拟货币及2万元11月12日早上,市民黄先生接到一个852开头的香港电话,电话里,对方称火币平台要清退用户,黄先生需要配合“操作”,否则会导致账号被封,最终造成资金损失。在取得黄先生的信任后,对方让黄先生下载一指定的APP钱包,然后要求黄先生把在火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全部要转到该APP钱包里。在这一期间,黄先生还下载了一个聊天软件,在黄先生转移火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时全程用了该聊天软件与“客服”进行语音聊天和屏幕共享。在黄先生完成了上述“操作”后,“客服”称需要确认邮箱地址,便向黄先生索要了邮箱地址,没有多久黄先生就收到一个火币平台发来的邮件,上面提示黄先生在火币平台上的账户异常,需通过银联将20000元资金进行流水对冲,之后会将钱款退回个人原有账户。尊敬的用户您好,您提交的风险举证材料未通过审核。经我们审核判定——请通过银联20000元资金流水对冲……可当黄先生按要求将20000元转至“客服”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后,却发现APP钱包里价值4万人民币的虚拟货币被转走。这时黄先生又接到“客服”打来的电话,称“转账超时”需要再转账40000元,这时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紧拨打110报警。用屏幕共享偷走账号密码转移虚拟货币再用“假邮件”忽悠2万元现金骗子“狮子大开口”再要4万元黄先生终于警觉“币圈”这么乱入圈的你该这么办?今天厦门警方来给大家揭秘骗局指出骗子埋好的“坑”警方分析拆解骗子圈套厦门警方分析,黄先生遭遇的骗局是冒充虚拟币平台客服的新骗局,骗子谎称受害者在虚拟币平台交易的记录涉嫌违法或账户存在风险,进而实施诈骗。具体诈骗三步骤:首先,骗子会使用境外电话,冒充虚拟货币交易所客服或安全部门人员,毫不含糊地说出受害者的真实姓名、币所交易账号等,并向受害者核实具体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甚至具体到交易时间、金额(精确到虚拟货币金额的后两位)。核实确定受害者的交易记录之后,在获取受害者的信任后,将你引入下一步的圈套之中;随后,骗子会以“将虚拟币平台资金转到指定软件以备资金查验”为由让受害者下载指定的软件,并在这个过程中开启钉钉“视频会议”或其他软件的“屏幕共享”功能,以此获取受害者新下载的指定软件的注册信息;最后,在受害者将资金转移到指定软件之后,骗子利用之前获取的账号信息登陆受害者的软件账号,最终将资金转走。而骗子在此类骗术中一般有以下五个特点:1.冒充火币网、币安、贝通、欧易等虚拟币交易平台客服;2.诈骗电话为不规则00境外号码、+852香港号码;3.针对身份认证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存量用户,主要以“交易平台将无法使用需清退虚拟币”“升级海外账户”“洗黑钱”“非法持有黑币”为由要求受害人配合;4.骗子引导受害人下载指定APP进行视频通话、屏幕共享等操作;5.骗子引导受害人开通贷款平台以做流水为由或骗取受害人短信验证码进行转账。针对近期出现的冒充虚拟币客服骗术厦门警方提醒广大虚拟币投资者遇上这些都是诈骗▲“清退中国大陆用户”,引导提币的?是诈骗!▲先给你打币,再要求提币到“安全地址”的?是诈骗!▲屏幕共享,引导消除账号风险并提币的?是诈骗!▲发“空投链接”,让您在非官方网站登录账号的?是诈骗!▲自称公检法,让您提币到“安全地址”的?还是诈骗!有任何疑问,拨打96110全国反诈劝阻专线进行咨询举报。福建警方防骗咨询热线微信公众号(厦门公安投稿):,。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原标题:《防骗 | 当心!骗子盯上虚拟币买家!警察教你如何避坑!》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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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118415d729bf4305ecf219341dc2a.png](https://img.learnblockchain.cn/attachments/2021/12/lMtXBHRR61c571d992ff5.png)

随着比特币、以太币、狗狗币等[加密货币](https://learnblockchain.cn/article/854)被媒体持续炒热,不少看客在毫无基础的情况下疯狂涌入加密货币世界,加上监管的缺位和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催生了诈骗者肆意行骗的环境,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数据显示,在 2020 年第四季度和 2021 年第一季度,美国消费者报告的加密货币骗局相关损失总计近 8200 万美元,同比增加逾 9 倍。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区块链世界,许多怀揣着财富自由梦想的人想通过投资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项目来赚钱,恰恰是这份信任感与期待感成了骗子的可利用工具。

根据**慢雾 MistTrack** 所接触的受害者信息收集整理,骗子的手段主要集中在**假冒工作人员** 、**翻倍奖励投资** 等方面,下面我们对这两种手段进行说明分析:

## **诈骗手法及分析**

### **假冒型诈骗**

#### **【手法】**

1、骗子冒充交易所客服/风控人员给你打电话,告知你的某笔交易涉嫌东南亚洗黑钱,账号被冻结了,需要你协助解冻。(骗子能准确说出你的身份信息及真实存在的这笔交易等)。

2、接着,骗子让你下载一个语音视频会议软件,然后让你下载某个钱包 APP,并声称 “平台会先把等量的 USDT 转到你的钱包地址,你再转给平台”。(也存在骗子让你扫描二维码,而二维码是钓鱼网站的情况)。

3、当你看到钱包 APP 里刚刚到账的 USDT (假币),你信以为真,转了真币到对方地址。

4、再接着,骗子通过邮件告知你该交易所绑定的关联支付宝/银行卡号仍有未解冻金额,需要你将支付宝/微信中的余额告知对方,协助解冻。此过程中一直强调 “平台会先垫付转给你,你收到账再转给我们”。

5、收到假币,转出真币,发现被骗。

#### **【分析】**

我们都知道数据泄露事件常有发生,至于这些数据流向了哪里,不言而喻。

暗网、Telegram 等平台长期有出售和求购交易所用户信息的帖子。

![fb17d295d52a437ae5339cfd181b0d6a.png](https://img.learnblockchain.cn/attachments/2021/12/eu1OzHKo61c5738d49b74.png)

![89f7a64e263db81cf42ccf71993f16d8.png](https://img.learnblockchain.cn/attachments/2021/12/tKzqc3O161c57392128a3.png)

骗子们手中的用户信息正是从此而来,而这些自称 “源头实时出售” 的数据则来自于与各大交易所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如短信发送服务商等)。这样,一条规模庞大的加密货币诈骗产业链就此磨刀霍霍,挥向韭菜:**用户信息从第三方机构泄露 → 骗子通过不法手段拿到信息 → 骗子利用信息针对受害者策划并行骗 → 受害者被骗** 。

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了 “一键发行代币” 的电报群,发布假币的公告一直在对话框刷新,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显示该代币只能购买不能卖出,很多用户正是被这样的假币所骗。

![6fb6ea298f6252f1d040b57088570469.jpg](https://img.learnblockchain.cn/attachments/2021/12/1UkEYKUD61c5739b6b08a.jpg)

此类诈骗类似于冒充公检法或官方人员诈骗,骗子假冒客服或其他人员,利用上述手段获取到用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根据信息为用户精心策划完美贴切的方式、流程等,一步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最后行骗。

此类诈骗主要是利用官方的权威性,对受害者心理造成恐惧,同时,看到对方能说出如此准确的信息或虚假的官方文件,受害者便逐渐打开信任的大门,乖乖配合,最后被骗。

面对此类诈骗,希望各大用户提高警惕,可将骗子的联系方式或网址到官方验证渠道进行验证。

### **投资型诈骗**

#### **【手法】**

1、骗子先建立假冒的官方群,通过微信、QQ、Telegram 等社交软件拉你入群。“官方群” 不断宣传好处,通过某些假的大型平台合作宣传、以及群友的晒单获取你的信任。

2、接着,你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工作人员的不断引导下,你下载特定的钱包 APP,将购买的 ETH 转到骗子的地址,骗子再通过合约地址,将翻倍数量的假币转到你的钱包。

3、当你发现被骗后,假冒的工作人员主动私聊你,告知可以撤销交易并提供撤销工具,没有办法的你只能抓住这最后的稻草,但这时,假冒的工作人员只会引导你在虚假钓鱼网站上输入你的私钥或助记词,进行二次诈骗。

#### **【分析】**

投资性诈骗类似于 “搬砖套利” “赠品骗局”,尽管这种诈骗手段已经被官方或媒体报道多次,但仍旧有人上当受骗。此类诈骗容易得手,一方面是骗子瞄准的都是有投资需求或贪图利益的人群;另一方面骗子也会花大量精力,冒充用户不断在群里发送虚假的赚钱截图,让受害人逐渐放松警惕。

以下是**慢雾 MistTrack** 部分真实案例:

![59ebc47b21bb94ef37c5237565031df1.png](https://img.learnblockchain.cn/attachments/2021/12/S6gk0Mbe61c573e1ac84e.png!/scale/40)![e5e3ab750fc67e410f340780e1b803af.png](https://img.learnblockchain.cn/attachments/2021/12/bYTbXXTg61c573e6a8ebd.png!/scale/40)![1c866019db261f2a37f35c96320b2a4b.png](https://img.learnblockchain.cn/attachments/2021/12/2XtYn1AX61c573ed72601.png!/scale/40)

可以发现,此类诈骗要么是许诺给你一定比例的回报,要么是翻倍奖励诱惑。骗子常常会利用 “高收益” “高回报” “1:10” 等字眼来引诱用户,但事实是,用户转出的钱犹如泥牛入海,一去不返。

面对此类诈骗,希望用户切勿因贪小利而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千万不要泄露钱包私钥或助记词。

## **安全提醒**

越来越多的项目披着合法外衣,以区块链名义钻法律监管的空子,为自己牟利暴利。希望各位用户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增强安全意识与风险意识,多听多看多辨别。

永远记住,对于那些承诺高收益的投资,一定要抱有怀疑之心,转账一旦完成,资产就归对方所有。同时,不要随意信任任何网站、项目,多做调查。最重要的是,千万不要泄露自己的私钥或助记词,不要将它们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或云盘传输。一旦发现自己被骗,最好第一时间将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留存,并去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本文首发于:https://mp.weixin.qq.com/s/2XwKk5apSw5zepEAlpSszg

随着比特币、以太币、狗狗币等加密货币被媒体持续炒热,不少看客在毫无基础的情况下疯狂涌入加密货币世界,加上监管的缺位和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催生了诈骗者肆意行骗的环境,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数据显示,在 2020 年第四季度和 2021 年第一季度,美国消费者报告的加密货币骗局相关损失总计近 8200 万美元,同比增加逾 9 倍。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区块链世界,许多怀揣着财富自由梦想的人想通过投资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项目来赚钱,恰恰是这份信任感与期待感成了骗子的可利用工具。

根据慢雾 MistTrack 所接触的受害者信息收集整理,骗子的手段主要集中在假冒工作人员 、翻倍奖励投资 等方面,下面我们对这两种手段进行说明分析:

诈骗手法及分析

假冒型诈骗

【手法】

1、骗子冒充交易所客服/风控人员给你打电话,告知你的某笔交易涉嫌东南亚洗黑钱,账号被冻结了,需要你协助解冻。(骗子能准确说出你的身份信息及真实存在的这笔交易等)。

2、接着,骗子让你下载一个语音视频会议软件,然后让你下载某个钱包 APP,并声称 “平台会先把等量的 USDT 转到你的钱包地址,你再转给平台”。(也存在骗子让你扫描二维码,而二维码是钓鱼网站的情况)。

3、当你看到钱包 APP 里刚刚到账的 USDT (假币),你信以为真,转了真币到对方地址。

4、再接着,骗子通过邮件告知你该交易所绑定的关联支付宝/银行卡号仍有未解冻金额,需要你将支付宝/微信中的余额告知对方,协助解冻。此过程中一直强调 “平台会先垫付转给你,你收到账再转给我们”。

5、收到假币,转出真币,发现被骗。

【分析】

我们都知道数据泄露事件常有发生,至于这些数据流向了哪里,不言而喻。

暗网、Telegram 等平台长期有出售和求购交易所用户信息的帖子。

骗子们手中的用户信息正是从此而来,而这些自称 “源头实时出售” 的数据则来自于与各大交易所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如短信发送服务商等)。这样,一条规模庞大的加密货币诈骗产业链就此磨刀霍霍,挥向韭菜:用户信息从第三方机构泄露 → 骗子通过不法手段拿到信息 → 骗子利用信息针对受害者策划并行骗 → 受害者被骗 。

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了 “一键发行代币” 的电报群,发布假币的公告一直在对话框刷新,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显示该代币只能购买不能卖出,很多用户正是被这样的假币所骗。

此类诈骗类似于冒充公检法或官方人员诈骗,骗子假冒客服或其他人员,利用上述手段获取到用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根据信息为用户精心策划完美贴切的方式、流程等,一步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最后行骗。

此类诈骗主要是利用官方的权威性,对受害者心理造成恐惧,同时,看到对方能说出如此准确的信息或虚假的官方文件,受害者便逐渐打开信任的大门,乖乖配合,最后被骗。

面对此类诈骗,希望各大用户提高警惕,可将骗子的联系方式或网址到官方验证渠道进行验证。

投资型诈骗

【手法】

1、骗子先建立假冒的官方群,通过微信、QQ、Telegram 等社交软件拉你入群。“官方群” 不断宣传好处,通过某些假的大型平台合作宣传、以及群友的晒单获取你的信任。

2、接着,你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工作人员的不断引导下,你下载特定的钱包 APP,将购买的 ETH 转到骗子的地址,骗子再通过合约地址,将翻倍数量的假币转到你的钱包。

3、当你发现被骗后,假冒的工作人员主动私聊你,告知可以撤销交易并提供撤销工具,没有办法的你只能抓住这最后的稻草,但这时,假冒的工作人员只会引导你在虚假钓鱼网站上输入你的私钥或助记词,进行二次诈骗。

【分析】

投资性诈骗类似于 “搬砖套利” “赠品骗局”,尽管这种诈骗手段已经被官方或媒体报道多次,但仍旧有人上当受骗。此类诈骗容易得手,一方面是骗子瞄准的都是有投资需求或贪图利益的人群;另一方面骗子也会花大量精力,冒充用户不断在群里发送虚假的赚钱截图,让受害人逐渐放松警惕。

以下是慢雾 MistTrack 部分真实案例:

可以发现,此类诈骗要么是许诺给你一定比例的回报,要么是翻倍奖励诱惑。骗子常常会利用 “高收益” “高回报” “1:10” 等字眼来引诱用户,但事实是,用户转出的钱犹如泥牛入海,一去不返。

面对此类诈骗,希望用户切勿因贪小利而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千万不要泄露钱包私钥或助记词。

安全提醒

越来越多的项目披着合法外衣,以区块链名义钻法律监管的空子,为自己牟利暴利。希望各位用户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增强安全意识与风险意识,多听多看多辨别。

永远记住,对于那些承诺高收益的投资,一定要抱有怀疑之心,转账一旦完成,资产就归对方所有。同时,不要随意信任任何网站、项目,多做调查。最重要的是,千万不要泄露自己的私钥或助记词,不要将它们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或云盘传输。一旦发现自己被骗,最好第一时间将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留存,并去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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